法律

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应支付哪此补偿金

  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应支付哪些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及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及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考核后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这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解聘都由聘用单位提出,如果受聘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合同都不会补偿的。这和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情形大不相同。但以上是人事部的规定经过国务院同意的,也可看作是国务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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