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通过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但不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就只能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从现实生活的情况看,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转营,或者根据市场的重大变化而调整营销策略、产品结构等,这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经营项目,并相应的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等产生影响。此时的劳动合同变更,往往并不一定采取书面的形式,很多时候会采用用人单位口头告知、劳动者表示接受并付诸实际履行的方式。对这种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通常也可以予以认定。只不过在判断这一变更的时候,考虑劳动合同的特性,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履行方可作出认定,并且,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同样需要遵守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无效的情形。因此,虽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都可以认定合同的变更为合法有效。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相关解答,希望以上的内容为您提供了帮助。如果您情况比较特殊或复杂,以上不能完全解答您的疑问,欢迎您到进行一对一律师咨询,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