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的限制性是什么
合同自由的限制性是什么
我国在确立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对其进行了必要限制。
1、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结果。是否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任何个人和机关都不得干预。国家为了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限制。其具体方法之一,就是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保护正当竞争,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涉及缔结这类合同予以限制。再如《合同法》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等。
2、对合同缔结的限制。强制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如果拒绝订立此类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使合同自由原则得到进一步矫正。一般来讲,合同自由原则是以个人为本位。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平衡正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强调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前提下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了引导和限制作用。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当中。并赋予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而且还要履行随着合同的进展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并非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作为合同当事人又必须履行,因为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兼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特点。具有道德调解和法律调解的双重功能。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它主要是对人们内心信念的要求,因而其内涵、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正如学者们表述的那样,”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的规定,是法官的空白委任状”。
虽然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诸多方面的限制。但丝毫未动摇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合同自由的原则。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实质上是实现真正的合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