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的含义是什么
合同自由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确定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两大方面内容:
1)当事人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的效力。
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表现在当事人的合意能够严格地拘束订约的双方在任何一方违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表现在当事人的合意具有优先合同法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这种效力简单地概括就是约定优先原则,合同法设定了许多规则,但这些规则大多都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加以改变。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合同法在性质上是一部任意性的法律,合同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的合意以法律效力,并使当事人有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合同法充分贯彻合同自由的原则。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缔结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约,此种自由是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的前提,因为,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任何人订立合同,或者说自由决定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能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分立。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前提是必须要有自由竞争。
合同自由原则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的存在。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处,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如果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将被宣告无效
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