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0条,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人身损害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只要造成人身损害,即成立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
1、须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
这里的道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乡村可供机动车通行的便道、机耕道、通向单位或单位内部停车场的叉道、单位内部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通道也包括在内。”但单位内部使用的通道和停车场不包括在内。交通事故也并非道路上发生的一切事故,单指车辆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须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道路交通事故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有违章没有损害,则只能以行政制裁的方式来处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害,也包括其他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应该依人身伤害标准予以判断,财产损害事故,则应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学者认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限于人身损害,而不包括物件损害,至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物件损害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处理”。该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对人身损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决,而财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须是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而发生事故
机动车辆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辆在非运行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致害人,一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道路上进行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为交通违章行为。
4、交通违章行为须与受害人所致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特别强调,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依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则判断。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以与他人碰撞等接触方式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人身及财产损害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非接触所致损害,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即可,如无因果关系,机动车供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5、致害人须有过失
交通事故责任虽然是过错推定责任,但并不包括故意在内。因为故意以交通工具制造事故致害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此时以不属于这里所研究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范畴,而应该从一般的民事侵权的角度加以分析。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该过失形式采推定形式,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则一般可以免责。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供用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其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其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