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父母过世了或者缺乏监护能力,应该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关系密切的亲属承担监护责任,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世的话,应该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