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ii)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