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利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要缴纳哪些费用

  一、专利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要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二、如何办理授予专利登记

  办理登记手续是专利授权阶段申请人应当办理的一项必要手续。现说明如下:

  (1)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登记手续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启动。申请人接到这些通知书以后,应当自通知书右上方专利局加盖的发文章日期起算,于两个半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2)登记启动后对其它程序的影响

  登记手续完成以后,被通知将要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不得再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不得再作为新的分案申请的母案。在对该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完成后提出的,以该申请为基础的要求本国优先声明,专利局将按优先权声明视为未提出处理。对以该申请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申请人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除变更地址以外,均暂停办理,待授权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所以这些变更情况将不在专利证书上反映,但将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上,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3)颁证日的确定

  被通知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其在专利登记簿上的登记日、公告日和颁证日为同一天。

  (4)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还应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可以减缓,但不能滞纳。

  (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权利恢复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通知申请人,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