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瘦脸针等假药横行朋友圈,销售假药怎么处罚

  从美白针、瘦脸针美容药品到减肥药、壮阳药,甚至包括儿童感冒药等各类特效药纷纷进驻微信“朋友圈”。事实上,这些药品多数产自没有资质的工厂,不仅夸大疗效,甚至含有有毒和违禁成分,对人体有百害而无一益。2013年至2016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59件,其中通过网络售卖假药的占案件数量的75%,而且有不少是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针对微信“朋友圈”违法销售假药案件存在的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朋友圈”成假药销售新途径

  “正规美容医院打一支瘦脸针要六七千块,‘朋友圈’里只卖一千块,而且我有朋友以前在她那里打过,效果还不错,所以挺相信的。”今年20岁的在校大学生这样解释为何选择购买“朋友圈”里的瘦脸针。

  由于想从事演艺事业,对自己的脸型要求很高。2015年4月,通过朋友介绍加了一名在微信“朋友圈”里售卖瘦脸针的女子为好友,两人取得联系后,商量好以1000元的价格注射一支瘦脸”,也就是俗称的“A型肉毒素”。接着,两人约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俱乐部见面,女子将大学生带到一间屋子里打了瘦脸针,当时并没感觉到什么异样,便如数给了对方1000元。但过了半个月,脸不但没有变小,反而出现了一边大一边小、两侧不对称的情况。急忙给对方打电话,被告知是正常现象,再等等就好了。一个月过去后情况并没有好转,对方才回应说“每个人体质不一样,吸收也不一样”,并退给500元做补偿。“后来才知道她卖的是假药,早知道这个结果,说什么我也不会相信她。”

  “朋友圈”里卖美容药的情况并不少见。记者在微信上联系到一家名为“美妆美甲培训”的机构,对方宣称正在做“V-line溶脂针”促销,就是将含有能够瘦身成分的液体以针的形式,直接注射入人体的皮下脂肪层,将皮下脂肪溶解,一个疗程只要3000元,三针之后保证不反弹。记者询问对方是否有美容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质,对方发来一张韩国某美容机构的培训证书,但并无国内颁发的资格证。在进一步询问溶脂针的来源时,对方则出示了一张全韩语的证书图片,称是从韩国美容院进口,保证正品。

  “无资质或资质模糊几乎是‘朋友圈’里卖药的共性。但在低廉价格以及对美的追求的驱动下,一些学生、模特等爱美人士对该类非正规的瘦脸针趋之若鹜,他们或通过微信‘朋友圈’里熟人介绍,或在网上主动联系卖美容针的商家,有些人甚至在明知对方没有美容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愿意铤而走险一试。”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

  “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注射到他们身体内一支卖到上千元的瘦脸针,进货价格很可能只需要不到一百元的价格,而这种所谓的标有制药厂的小药瓶是从一个无营业执照、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购入的,其成分、含量、临床试验结果可能连生产该类假药的人自己都不知道。”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A型肉毒素美容注射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从事这一项目应取得相应的医疗资格,肉毒素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非法使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以往的网络销售假药模式正在异化,一方面是因为微信“朋友圈”里的人大多数是相熟的,利用这个平台可以拉近对方距离,并且在“朋友圈”里展示售卖药品的图片,让人一目了然,也容易对其产生兴趣;另一方面是由于许多电商平台现在不允许出售药品,很多犯罪分子便开始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销售,并且在销售时以瘦身用品、保健品等名义进行售卖,在买家问询时,再告知系药品,这种做法更加隐蔽,大大增加了破案难度。

  【法律解读】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