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款行为构成诈骗借款合同有效吗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王-兴系该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并证实王-兴曾经借款29万元给李-芝。在李-芝被提起公诉前后,王-兴就多次催要,李-芝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借款。万般无奈之下,王-兴将尚在监狱服刑的李-芝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09年11月,法院依法审理了王-兴诉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了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人认为,被告李-芝的借款行为系诈骗,在刑事上构成了诈骗罪,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兴与被告李-芝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即使被告李-芝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但在民事上,应认定李-芝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即被告李-芝借款的行为系诈骗,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原告王-兴享有撤销权。王-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的行为,视为放弃行使撤销权,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李-芝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李-芝于3个月内向王*兴返还借款29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李-芝息诉服判,表示暂时无力支付,愿意等服刑期满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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