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检察院如何认定伪证罪

  一、检察院如何认定伪证罪

  1、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伪证罪立案标准为

  1、使不应当受到刑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可以导致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的;

  3、已经造成了冤案、假案或者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经济犯罪分子毁灭、隐匿罪证或制造伪证的;

  5、由于其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