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赡养纠纷引起的拒执案露天庭审结案
【案情简介】
村里的露天庭审
被告人王某因拒不赡养母亲故意躲避执行,先后3次被司法拘留,被检察机关以拒执罪提起公诉。为促使王某悔改,唤起群众更加关注老年人合法权益,该院选择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开庭,经过法官当庭对王某的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错误,与母亲相拥嚎啕大哭。
【法律解读】
根据王某的表现,法庭对其适用了缓刑,使这起案件真正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法律顾问表示,俗话说,百顺孝为先,父母是我们最亲的人,世界上最伟大的感情就是亲情,母子之情,父子之情,从母亲怀上我们的那一刻开始她的人生就为了我而活,儿行千里母担忧,母行千里儿不愁,事实真的如此吗,不能指望每一位儿女对父母的感情就像我们对父母一样,但是我们应该理解父母的心,一辈子不长,转眼就老了,不要让父母担忧,在有限的时间内我们应该好好孝顺他们不是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