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伴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

  4、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5、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的债务等;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对于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其处理原则为: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的一方失踪、死亡的,均只能由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双方又约定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除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不能够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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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