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者跳槽有哪些禁区

  劳动者跳槽有哪些禁区

  禁区一: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三: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其三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禁区二:先签新东家再炒老东家

  该做法并不符合我国现行劳动法设计的解除劳动合同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路径。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法体制,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一个劳动者只能有单一的劳动关系,可以存在兼职关系但不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

  禁区三:提前解约却拒付培训费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该规定,对于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前解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禁区四:辞职后忘记后随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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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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