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录用信和劳动合同冲突怎么办

  录用信和劳动合同冲突怎么办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录用信的内容,因劳动合同通常在录用信之后签订,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录用信。

  另一种情况,录用信中的内容没有出现在劳动合同中,这时不能完全依据合同签订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录用信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信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信当中,或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信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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