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原事业单位人员在不同改制情况下(如转企或民办非企业、歇业清算等)和不同身份背景情况下(劳模、军转干部、伤残军人等)的劳动关系调整,各地应按本地相关规定办理。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时,原单位原则上要与所有在编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身份置换。改制后的单位应接收原单位全部职工,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职工置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在合同中予以载明,并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今后,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按规定支付职工在本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付职工原置换身份时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再支付原置换身份时的经济补偿金。
(2)事业单位改制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3)改制单位应妥善安置好省以上劳模、军转干部、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歇业清算事业单位的上述人员,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本人要求重新就业的,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企业调剂安置,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就业,按规定结算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4)改制单位军转干部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改制单位职工年龄的确定,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职工改制前的工龄计算按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改制后的工龄计算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