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卖房送冰箱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吗
房产公司卖房送冰箱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吗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对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三个层面的关系。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是指货物销售。二是混合销售行为中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三是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联系。一般而言,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存在一项行为中。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其次,赠送冰箱应视为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三种形式的判断。
一、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例如,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空调生产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为客户安装,安装不是独立的一项行为,则应当缴纳增值税。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场所的同时销售的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则应当作为营业额的价外费用一并缴纳营业税。
三、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情况下,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