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人身触电损害案件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对人身触电损害案件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1、责任主体的确定。

  对于当事人可能出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对法律理解的偏差而未起诉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法官可行使释明权,通过询问和告知的方式,让当事人了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把起诉谁和不起诉谁的决定权留给当事人自己,法院不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以体现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诉讼原则。对于当事人不加区分将与自己有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全部列为被告的,法官也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在此案件中有多层法律关系,存在竞合问题,你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最有利的法律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2、责任划分

  (1)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如认定对损害的发生某一方当事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的其责任份额。

  (2)事故的发生电业部门有过错,要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如果电力部门在事故发生中无过错,其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比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责任承担比例要小一些。须注意的是,在无过错责任中不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因为过错相抵是过错责任的内容。

  (3)、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以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之一,对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让其赔偿实际的物质损失,而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4)为体现无过错责任补偿受害人损失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不同加害人之间赔偿能力可能不同,二审中在划分不同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时还应注意:如果一审判电业部门承担较重的责任,且一审已经考虑了电业部门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的大小,二审不宜改判为轻的责任;如果一审判电业部门和其他责任主体按过错分担责任,且一审已考虑了几方的过错及原因力的大小,二审不宜减轻电业部门的责任份额,加重其他致害人的责任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