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有哪些,代位权客体规定有什么局限性

  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有哪些,

  代位权客体规定有什么局限性

  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有哪些

  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合法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客体规定有什么局限性

  从以上的来看,在规定上代位权的客体在形式上似乎具体明确了,但实质上却不然,在具体的理解与中,有颇多疑问。哪些是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如何解释,观点各异。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利行使,在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值得去探讨。因为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代位权可以行使的权利非常广泛,可以概括为“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