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哪些处分债权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哪些处分债权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的行使,原因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也未主动履行债务,双方均有过错,尤其债务人往往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故意。

  在目前债务人故意赖债不还,缺乏诚信的情况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处分其债权,债务人极有可能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故意放弃、转让其债权,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根本无法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也无法发挥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功能。虽然代位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当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如果债务人故意将其债权有偿转让他人或者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等,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就不能申请撤销,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转让债权,使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的案例。在我国立法对代位权行使本身已经规定了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进入代位权诉讼后,限制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但考虑到有时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可能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应留有余地,故应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处分其债权。这样既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可以适应各种具体的客观情况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