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员用废公章出具欠条所欠货款应支付吗
采购员用废公章出具欠条所欠货款应支付吗
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但该法第49条同时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也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即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这种无权代理是有效的。采购员持公司授权委托书,意味着完全可以相信采购员有权自主决定购买品种、数量乃至出具欠条。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从上面的内容介绍中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很多企业的采购员可能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对于公司就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希望大家看多注意这个问题。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