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欠债不还到期逃跑构成犯罪吗

  欠债不还到期逃跑构成犯罪吗

  对恶意欠债案件仍以一般的民事案件对待,不利于保护所有者的合法财产权。当前社会转轨时期,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恶意欠薪、欠债,侵犯他人或者国家、集体财产权的事情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已经极大的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普遍下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体普遍和基本的行事规则——法律,如果对此无所作为,则对确立法律权威和建立诚信机制,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无疑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甚至还会纵容违法者。可以说,当前已经达到了非用刑法规制不可的时候。

  对恶意欠债者进行刑法规制的具体措施,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案:

  1、对恶意欠债者在刑事立法上以侵占罪进行规制。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名的设立,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刑法对公民财产权利重视程度提高的标志。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所有人或拒不交出的行为。通说认为,“代为保管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合法取得代为保管权的方式主要是因合同或者双方协议产生的保管权,包括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受委托保管或者经手,如受权利人委托代为保管、看管财物,受委托转交、转送款物,受委托代为经营等;二是租赁和承包,如生产资料的租赁或承包经营、生活资料的租赁等;三是担保中的动产质押和留置;四是货物运输;五是加工承揽;六是买卖(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有时标的物与价款的转移不同步,如果买受人事先占有出卖物,或者出卖人事先占有价款,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事先占有的财物或者价款处于对方代为保管状态。如果合同解除,均负有返还义务,如拒不返还,构成侵占行为);七是借用和借贷。

  2、在目前立法上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对“代为保管”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对恶意欠债者,如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人有归还能力而拒不归还的,法院既可应受害人(债权人)的告诉以侵占罪追究恶意欠债者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先行进行司法拘留。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从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这种变通的办法,虽然加大了诉讼成本,但是对于恶意欠债行为仍然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与控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