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在注销公告期可签合同吗

  一、公司在注销公告期可签合同吗

  公司注销后,进行公告的,公司就终止,不再具有不人资格,所以不能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是怎样的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承担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每种情况下承担方式不同: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行、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股东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