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存在如下几种情形,需要进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二、刑事回避的权限如何划分
1、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能够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2、本院审判委员会能够决定院长的回避。
3、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能够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