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哪些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哪些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
一、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三种:
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
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
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八种: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一些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刑法》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