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恐怖犯罪的罪犯能否假释

  一、恐怖犯罪的罪犯能否假释

  实施恐怖活动,构成刑事犯罪的,如果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