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假释收监需要哪些材料

  一、假释收监需要哪些材料

  假释收监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假释是否限制出行

  假释会限制出行,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真正释放前都是在执行机关的控制下,所以是限制人身自由。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