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除如何处理

  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除如何处理

  合同免除的法令作用是使合同联系消除,但是关于合同免除曾经的债款债款联系如何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合同免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作恢复原状的法令结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免除曾经现已发作的债款债款联系依然有用,现已实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复原状。

  债的实行。清偿,亦即实行,是指债款人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定向债款人实行责任。债款人向债款人为特定行为,从债款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款人方面说,为实行;从债的消除上说,为清偿。债款人清偿了债款,债款人的权力实现,债的意图到达,债当然也就消除。因而,清偿为债的消除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混淆。即债款与债款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联系消除的法令现实。法令上的混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淆,包含权力与权力的混淆;责任与责任的混淆;权力与责任的混淆。这儿所说的混淆仅为狭义上的混淆,即权力与责任的混淆。混淆以债款与债款归于一人而建立,与人的毅力无关,因而归于事情。发作混淆的原因可分为两种:

  一是归纳接受,即债的联系的一方当事人归纳接受别人权力与责任。例如,因债款人承继被承继人对其享有的债款或许债款人承继被承继人对其担负的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合为一人。归纳接受是发作混淆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特定接受,指因债款让与或债款承担而接受权力责任。例如,债款人自债款人

  受让债款,债款人承当债款人的债款,此刻也发作混淆。

  债款更新。是指当事人两边建立新债款而使旧债款消除的法令行为。《合同法》第106条规则,“债款和债款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但触及第三人利益的在外。”因而,混淆的效能是导致债的联系绝对消除,而且主债消除,从债也随之消除。但在触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作混淆,债也不消除。例如,在债款出质时,债款不因混淆而消除;收据的债款人与债款人混淆时,债也不当然消除。

  无溯及力的合同免除,是就合同中没有实行部分而言的,指合同免除向将来发作效能,即提早停止合同没有实行部分的效能。如果两边均未实行合同,合同停止实行天然不发作问题;如果一方没有实行而另一方现已实行,则已实行的部分发作溯及力,未实行的部分停止实行。免除后无溯及力的合同,通常是持续性合同,即实行必须在必定持续的时间完结,而不是一时或许一次完结的合同。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贷,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