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涉外继承公证

  一、什么是涉外继承公证

  1、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2、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

  3、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4、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5、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6、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公证处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有哪些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