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资企业股东撤资应符合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合资企业股东撤资应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终止合资企业,合资中方退出经营、收回投资只能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其股份转让给外方乙获得转让价款,而且必须报合资企业审批机构批准。

  二、合资企业运作程序

  (一)中方企业向本司咨询,索取手册,了解动作过程对于尚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企业,本司可以提供初步调查研究报告、策划书。

  (二)中方企业将下列书面资料邮寄、送达本司。

  1、当地优惠政策;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3、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合作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当地资源、投资环境、土地使用状况、企业历史及现状,针对合资项目拥有的技术、产品、市场等优势,对项目的初步可行性方案等做出详细的陈述;

  5、详细联系方式。

  (三)本司收到项目建议书后,3-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选。发送商务信函邀请中方企业赴本司或投资商驻华机构考察并面洽合作范围、内容,签署备忘录。

  (四)对项目进行实质论证后,确认中方企业具备合资条件,赴中方企业实地考察。

  (五)综合评定考察结果,与中方企业一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立项及中外双方合资签订及相关法律手续,成立合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