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只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假设甲、乙、丙系一公司股东,三人协商一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即使内容与公司原章程不一致,但该协议行为可以认定为三个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的章程,因此该份经三个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