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港股权转让协议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关键词:涉港股权,管辖权案件名称:陈某诉吴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法院观点:被告吴某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依法应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因股权转让合同在广州签订并履行,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之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合同在内地履行,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台湾居民投资大陆企业的问题,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可以在大陆地区进行投资,大陆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台湾居民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保护。但是,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九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可见,本案中的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应当依法进行申报和审批,批准后生效。

  本案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在签订后没有及时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但诉讼时已经获得了审批通过,出于保护合同有效性和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对于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或办理了审批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巳经办理审批手续并通过审批的,合同属于有效,涉案股权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判决合理。

  同时,本案在判决诉讼费用的承担时,充分考虑到了原、被告对于案件纠纷产生均有责任,判决双方均应承担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这个诉讼费的承担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合同项下义务、积极促成合同履行,同时考虑到了公平的原则,值得借鉴。

  另外,笔者想在这里指出,对于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的投资,除了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外,上述两法和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应当比照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目前,我国规范涉外股权转让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第三章及第五章第二节分别规定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法律规范;同时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外商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行为作出了详尽规定。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