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未分红时股权转让一般基价的确定

  公司未分红时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股东自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一般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基准价格,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

  (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在确定基准价格后,可根据未分红的有关情况(如持股期限,分红时间等)在基准价格上双方协商上浮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