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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商登记以股权转让方式撤资是否构成属抽逃出资

  未经工商登记以股权转让方式撤资是否构成属抽逃出资

  未经工商登记以股权转让方式撤资是否构成属抽逃出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首先,撤资(又叫退股)并不等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真实意愿,暗中将出资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主要情形有: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公司法》虽规定禁止抽逃出资,但同时也规定股东可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即并不等于股东除了解散公司外就不能撤出公司,相反,股东仍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股权的方式,让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取得其出资份额。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实质是禁止不正当地减少公司资产,而转让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可独立支配的资产

  再次,虽然工商部门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公司法》已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从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发生效力,即从对内的效力上说,李某已不具有股东身份,工商变更登记管辖的是公司对外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