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热饮水机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案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关于两者外观不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将A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专利公告中-**公司的专利产品外观相比较,尽管两者不完全相同,但是对于饮水机来说,水龙头的位置以及开关的形式是饮水机使用者最为关注的,水龙头的位置以及开关的形式不同,将带来使用方式的改变,这些地方应是饮水机的要部。A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该部分外观,与**公司的专利是基本相同的。另外,从整体观察,被控产品与**公司的专利外观也是相近似的。因此,两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专利号为ZL00319668.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