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恶意抛弃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专利权人恶意抛弃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以及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尽管通常教科书没有把抛弃明确划归专利权的权项,但是依照上述专利法条文和民法基本原理,专利权人既然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依自己的意志抛弃权利。正如同物权的所有人可以抛弃物权,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不缴年费和书面声明两种方式放弃专利权。但是专利法仅仅对抛弃专利权的行使方式和形式要件做了规定,并没有对专利权人抛弃专利权制定任何实体法的约束。这是否意味专利权人只要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就可以不受约束的任意抛弃权利呢?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以侵害他人权利的方式抛弃专利权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认定。比如专利权人先以高价和他人签订独占许可合同,付款方式是合同生效后一次缴付全部许可费。专利权人在取得对方支付的合同金额后故意抛弃专利,或者以不交纳专利年费的方式使专利权在期满前终止。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对专利权被许可人将造成严重损失。但是双方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专利权人有义务在合同期间保持专利权的有效,则专利权被许可人难以追究专利权人的恶意抛弃行为。即使依照违背公序良俗与合同默示义务为诉由请求司法救济,也只能在成文法之外依赖法官针对个案进行具有很大不稳定性的自由裁量,对被许可人的法律保护实在不能谓之有力。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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