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利侵权诉讼的对称性体系是怎样的

  专利侵权诉讼的对称性体系是怎样的

  一、侵权诉讼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对称

  侵权诉讼由专利权人提起,是专利权人的重大权利。而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可以对专利权人实施先发制人的打击,是反击专利大棒的新式武器。本来可能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因为有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因而可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诉讼,降低了诉讼的风险。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苏州龙宝公司与**朗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确立了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确认不侵权诉讼。

  虽然仅仅是一个简短的批复,但却是专利诉讼发展历程的一个里程碑,对于遏制专利权人的滥用权利很有作用。

  二、侵权与不侵权的对称

  侵权与不侵权往往是原被告双方对抗的核心。被告利用“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不侵权抗辩是最为常规的武器,属于“兵来将挡,水来土屯”,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经典对称。

  三、等同原则的对称与缺失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确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无疑,等同原则加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非常有利于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