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富培贸易公司专利侵权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2号商务楼1069室。

  法定代表人施*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岗,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立,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徐*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现**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康交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777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魏*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焰,男,回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甘溪路100弄2好101室,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富培贸易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7日,原告将“扫地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06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1010240.7。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扫地机,包括地刷、万向节、操作手杆、电池座和手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旋转毛刷和集尘仓,其中地刷通过万向节与操作手杆连接,可旋转毛刷安装在所述地刷的底面四周内侧,在地刷的底面中间部位设有集尘仓,可旋转毛刷通过二端的斜齿轮座相互连接传动。

  2007年1月16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沪卢证经字第4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2007年1月9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会同**江天辅律师**所上海分所周-伟律师来到上海市真光路1326号月星家居地下一层的月星─家得乐居家连锁超市,购得涉案侵权产品一台,该店出具编号为16233657的发票一张(价格人民币198元/每台),拍摄照片十九张等。

  2007年2月,原告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上海知产局)提出处理请求。同年7月9日,上海知产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为:被请求人**富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较,两者都包括地刷、万向节、操作手杆、手柄可旋转毛刷和集尘仓,其中地刷通过万向节与操作手杆连接,可旋转毛刷安装在地刷的底面四周内侧,在地刷的底面中间部位设有集尘仓,可旋转毛刷通过二端的斜齿轮座相互连接传动,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被请求人提出的申请号为10/861705的美国专利,其公开日为2005年1月13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12月17日,不构成涉案专利权利的现有技术。据此,上海知产局作出“被请求人**公司立即停止对请求人的专利名称‘扫地机’、专利号为ZL20041010240.7发明专利权的侵犯”。该决定书下达后,被告**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