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一)立案标准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第1种情形,“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要求

  1、该商品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2、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三人所有的。

  3、该商品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时,未征得商标所有权人同意。

  4、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

  (1)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定罪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构成犯罪。

  (3)销售未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