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