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4、犯罪客观方面: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伪造、变造出来,即伪造、变造行为量已开始实施但未完毕的,则构成未遂;

  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上述具体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必须在相关构成要件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最终认定本罪,具体的量刑处理还需要根据实际的伪造数额大小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