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诈骗发生的婚姻法院可宣告无效
[要旨]
假冒别人的身份与他人登记结婚,婚后借故逃走,受害人应到法院起诉离婚,还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证?法院受理后,是按离婚案件进行审理,还是参照无效婚姻进行裁判?本案判决表明:假冒他人的身份进行登记结婚,违反了结婚自愿原则,属无效婚姻,应由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情]
2005年8月23日
,毛某与一自称为高某的女子到浙江省江山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三天后,该女子以回娘家为由诈骗了毛某7400元后逃走。后毛某持高某的身份证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查找,发现与自己登记结婚的女子与“高某”并非同一人。经向公安机关核实后方知有人冒用高某的名义借婚姻骗取毛某的钱财,该女子的真实身份及下落均无从知晓。
2005年9月9日
,毛某向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能就并不存在的婚姻关系进行裁判,故裁定驳回了毛某的起诉。后毛某申请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无果之下,于
2006年9月29日
又向该院提出起诉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其与高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审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高某被她人冒用身份证与毛某登记结婚的事实。该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办理的结婚登记系他人冒用被申请人的身份骗取登记,非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宣告申请人毛某与被申请人高某的婚姻无效。现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