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离婚一方缺席怎么办

  一、涉外离婚一方缺席怎么办

  1、涉外离婚诉讼时,一方缺席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是被告人缺席,人民法院会传唤当事人出庭,如果经两次传唤无故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

  (2)如果是原告缺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一般原则: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