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时代风韵广告有限公司与家庭**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时代风韵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家庭**社。法定代表人徐*莲,社长。委托代理人马*麟,北京市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代风韵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风韵公司)与被告家庭**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义,被告家庭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马*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风韵公司诉称:2001年3月15日,被告经批准创办《风韵》杂志。**时代文星文化传播公司(简称**公司)受被告邀请担任《风韵》杂志的协办单位。被告与**公司商定在北京出版、发行该杂志,并筹备成立**风韵公司,即原告来专门运作此事。被告于2001年7月10日与当时原告的筹备人徐-方签订一份《无形资产许可使用协议》(简称《无形资产协议》),将《风韵》的刊名、刊号等出版手续许可给原告独家使用。随即,徐-方设立《风韵》编辑部**工作室(简称**工作室),具体负责《风韵》杂志的采编、出版和发行事宜,其间所有费用暂由**公司垫付。2001年8月1日《风韵》创刊号由**工作室编印出版。2001年10月31日,由被告和**公司作为股东的原告成立。原告成立后,即在上述《无形资产协议》上补盖公章,并于2001年11月15日以管理费的名义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年度的首期许可使用费15万元。原告成立后,**工作室即成为其下属部门,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公司曾垫付的所有费用也已由原告偿还。原告作为《风韵》杂志的实际出版单位,至2002年11月,共出版发行16期《风韵》杂志,投入出版资金6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