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如何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预防劳动纠纷

  企业如何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预防劳动纠纷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管理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就是企业发布招聘广告或求职者发布求职广告,双方面谈(试),经协商达成一致,最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

  在这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蕴含其中,依法规避不容忽视。企业应主要着手于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歧视问题招聘。

  (二)取消录用通知的问题。

  (三)应对求职欺诈的问题。

  (四)细化劳动合同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变更管理劳动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依据情况变化,对劳动关系的内容,如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

  变更应根据《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来进行。但实践中,变更多因企业单方变更而起,其借口为行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其目的也为以此方法逼迫劳动者离职。劳动部在劳办发[1996U00号《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予以了明确,即“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是否胜任工作是调岗调薪前提,即便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也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当然,如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关系的变更也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要与劳动者先行协商,如劳动者同意变更,双方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如不同意,仍应按原合同履行或是解除合同(企业应给予经济补偿)。

  三、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管理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消灭劳动关系的行为,它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实践中,因企业单方解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最多,据东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因劳动关系解除而引致的劳动争议案件占58.49%,位居各类型之首。企业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辞退单》、《离职证明》等。这样做,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就作了规定:“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另一方面也可为企业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及时结清劳动者应得的经济待遇。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8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否则,就构成拖欠。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还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对厂规厂纪要在入职时人手一册签收或是在入职培训记录上让劳动者签名,以示厂规厂纪已经公示;

  第三,辞退劳动者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败诉的大多是企业,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举证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于企业不知道这个规定,忽视了将平常的管理行为固定化为证据,一旦被告后,便匆忙收集甚至伪造证据,比如让本企业的员工写证言或是补办《处分公告》等,而这些证据或是因证人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证明力弱,或是因《处分公告》被劳动者否认而不被采信。所以,每当劳动者在违纪后,企业都要尽可能让其签名确认或是让其写检讨书存档。

  第四、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厂规不仅要合法、明确和具体,而且要有证据已向劳动者公示。鉴于相关劳动法规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厂纪厂规未明确具体标准,企业在厂规里要明确开除、除名、辞退的条件。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因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最多,其重要原因是《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的标准以什么来衡量?”重大损失“的标准如何确定?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都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合同中予以具体化。关于厂规的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己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五,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应依法。许多企业都是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天即将劳动者赶出厂。对此,企业应注意:1、在辞退书上增加”本人申辩“、”调查结果“、”工会意见等栏目;2、开除、除名等处分通知要送达到劳动者本人。许多企业对于那些逾假不归、旷工、自动离职等员工作出开除、除名等处分时,往往采用在厂区内公告的方式。应该说,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举证,也没有法律效力。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