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证据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证据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