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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需要赔偿吗

  人事档案曾被视为身份的证明,它记录着一个人从学校到各个工作岗位不同时期的人生轨迹,是用人单位考察、了解个人的重要凭证,事关一个人的就业和升迁,也曾被人形象地称为记录人生轨迹的“命根子”。员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需要赔偿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员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需要赔偿吗

  员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需要赔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档案转移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