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谭丽桂与钟志,邓家樑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判名称】:谭*桂与钟-志、邓*樑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109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谭*桂与钟-志、邓*樑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谭*桂,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英明昌大村。

  委托代理人:肖*聪,**丰源律师**所高明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义,**丰源律师**所高明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钟-志,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小北路医灵直街8号601房,系南海沙头南北源印刷物资经营部的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邓*樑,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容奇镇小黄埔建业西路1号。

  委托代理人:陈*成,**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桂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两原告于2003年5月10日以钟-志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铺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沙龙中线公路水南加油站旁的铺位,首层面积约480平方米交给原告使用,每月租金4200元,期限从2003年5月10日起至2008年5月10日止。同时,合约还约定租金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超期上交租金每日罚滞纳金3%,超过十日作乙方中途违约,甲方有权收回铺位并没收乙方合同按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将铺位交给两原告使用,两原告亦依约给付被告5000元合同按金及交纳租金。合同履行中,被告曾要求缩短租赁时间,但遭原告拒绝。2003年12月底,被告将讼争铺位一楼的九个后窗中的八个封闭,原告以被告封窗为由,于2004年1起拒绝交纳铺租。2004年2月12日,被告以原告不交租金为由将铺位卷闸门强行上锁不准原告经营。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04年2月25日通知原告回来经营铺位,并将锁打开,但原告不愿接受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