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原告罗*稳与被告X公司债权人纠纷案

  原告罗*稳,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北盛镇大江村。

  委托代理人朱*继,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生物医药园区。

  法定代表人帅*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芳,**湘药制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罗-栋稳与被告**湘药制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可、人民陪审员刘*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意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栋稳诉称,2007年,案外人虢*武承包被告**湘药制药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案外人虢*武雇请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与案外人虢*武于2007年9月29日进行了结算,虢*武尚欠原告工程款456000元,并由案外人虢*武出具了欠条。2007年11月31日,原告向虢*武主张该债权时,虢*武在其出具的欠条上批注同意在湘药工程款中扣除。”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虢*武均以其在被告处有巨额到期工程款未能结算为由拒绝支付,自2008年4月后,原告一直找不到虢*武。经原告调查,被告确实欠了虢*武的到期工程款未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代位偿付原告工程款45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湘药制药有限公司辩称,2007年,案外人虢*武承包被告公司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并向被告公司交纳300000元押金属实。工程竣工后,虢*武一直未与被告公司进行结算。虢*武在被告公司施工的工程经委托浏阳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计,审定金额为6503560.78元,被告至今已代虢*武支付欠款及民工工资共计6030544.8元。虢*武欠原告的工程款与被告无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罗-栋稳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虢*武于2007年9月29日向原告罗-栋稳出具的欠条1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罗-栋稳在湘药工地工程款共计456000元。证明虢*武欠罗-栋稳在**湘药制药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款456000元;并证明罗-栋稳于2007年11月31日向虢*武主张债权时,虢*武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在湘药工程款中扣除。”从而证实原告罗-栋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证据2,浏阳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出具的《关于湘药综合办公楼、综合制剂车间完善、咖啡因车间、零星工程结算审核初步结果征求意见稿》1份。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帅*文于2009年2月16日在该意见稿上签注同意审定金额为6503560.78元。”证明被告**湘药制药有限公司欠虢*武到期工程款6503560.78元对上述证据,被告**湘药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虢*武欠原告工程款456000元,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56000元。

  对证据2,无异议。被告**湘药制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湘药制药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工程款支付明细单复印件3张。证明虢*武在被告**湘药制药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和被告公司代虢*武支付的民工工资等共计6030544.8元。对于上述证据,原告罗-栋稳的委托代理人朱*继发表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