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目录
一、论文摘要
二、正文
(一)代位权制度的起源
(二)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四)代位权的行使途径
(五)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三、注释
四、参考文献
论文提纲
一、序
二、代位权制度的起源
三、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
(1)代位权为实体权利;
(2)代位权行使的前提;
(3)代位权为法定权利;
(4)代位权为管理权。
四、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满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4)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五、代位权的行使途径
六、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1)不适用调解或和解;
(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上诉;
(3)次债务人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论文摘要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属于债权,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我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制度加以确立和完善,完善了我国债的担保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其起源、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探讨了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工的作用。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这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法在73条规定:因债务人员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的代位权制度,本人拟从代位权的起源、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途径、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等诸多方面问题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论述。
一、代位权制度的起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与民法中大多数制度不同,代位权制度是在近代民法中才出现的[1]。随着社会商品经济高速发达、高速高效的商品交换,人们担心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和流通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一目的,各国通过立法特别是民法债权制度对维护正常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安全给予尽可能详细的规定。代位权作为一项债的保全制度,在此背景下出台。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中国代位权制度。